(6)淹溺,指因大量水进入肺内,造成呼吸道阻塞,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。适用于船舶、排筏、设施在航行、停泊、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。
(7)灼烫,指因强酸、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、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、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。适用于烧伤、烫伤、化学灼伤、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。
(8)火灾,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。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,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。
(9)高处坠落,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。适用于脚手架、平台、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,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、坑、沟、升降口、漏斗等情况,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,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。
(10)坍塌,指建筑物、构筑、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。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,以及土方、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,脚手架倒塌,挖掘沟、坑、洞时上石的塌方等情况。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,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。
省总劳动保护部供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