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新华社北京电(记者齐琪 罗沙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文物局联合制订的《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9月5日对外发布。意见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,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,地下文物交易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,依法严惩文物犯罪。 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是打击文物犯罪的重点和难点。意见对此进一步明确“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”的范围,规定古建筑、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部分,也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。意见同时明确,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、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等盗掘未遂案件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 意见规定,对于“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、壁画、雕塑、石刻等实施盗窃,损害文物本体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”等五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 针对地下文物交易问题,意见就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“明知”和倒卖文物罪中的“以牟利为目的”的认定,作出了指引性规定。